为了保障京东商城婴幼儿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京东于近日推出了《京东开放平台婴幼儿食品商品信息合规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商品页面所有模块,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标题、商品主图及视频、广告标语、销售属性、商品属性、扩展属性、商品详情。

第一章 规范概述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规范适用于经营婴幼儿食品的京东商家。

(二)本规范适用于商品页面所有模块,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标题、商品主图及视频、广告标语、销售属性、商品属性、扩展属性、商品详情。

第二条 定义

第二章 婴幼儿食品商品信息发布要求

第三条 执行标准

符合婴幼儿食品的安全标准和标签通则:

第四条 展示要求

(一)婴幼儿食品须在商品信息页清晰展示商品包装上的产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表、适宜人群、食用量或喂哺量建议。

(二)配方奶粉标题须标注与售卖商品对应的月龄、分段信息、净含量克重,且各模块信息保持一致,如主图展示包装1段(0-6个月)800g,标题宣传为2段(6-12个月)900g。

(三)依据国标GB 10765要求,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龄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四)依据国标GB 10767要求,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五)依据国标GB 25596要求,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标明“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及“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第五条 商品合规宣传规范

(一)婴幼儿食品不得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接近母乳”或近似术语宣传;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形象。

(二)非婴幼儿食品标准的食品,不得出现“婴幼儿、辅食、0-36个月适用月龄、喂食婴幼儿图片”等宣传内容。

(三)禁止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片方式介绍食品,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和医疗功效,如“婴幼儿奶粉宣传益智、促进发育”。

(四)婴幼儿食品宣传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五)营养成分及含量声称相关要求:

1.配方乳粉类:适用于0-6月龄的婴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适用于6月龄以上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其可选择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页面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2.能量或营养成分在产品中含量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的最小值时,可进行含量声称。依据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如强化了某些物质,达到允许强化的最低值,可进行含量声称。

3.营养成分在产品标准中无最小值要求或无最低强化量要求的,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允许对该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的依据。如下图:

4.婴幼儿食品未设置比较声称规定,不得宣传增加或减少x%(x倍)。如:婴幼儿奶粉宣称增加20%钙。

5.符合含量声称要求的婴幼儿食品,可对能量和(或)营养成分进行功能声称,具体可参考GB 28050中允许使用的功能声称。对于GB 28050中未列出功能声称标准用语的营养成分,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关于该物质功能声称用语的依据。如下图:

(六)商品页面宣传“未添加+成分名称、不添加+成分名称、0添加+成分名称”,须展示符合宣传的配料表作为依据,如“无添加糖、无添加盐、无蔗糖、无添加剂”等。

(七)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相关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推荐食用量或喂哺量建议应当有科学依据,表述严谨,不得使用“必须”“严格”等字样。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违规处置

商家未按照本规范发布商品信息,或存在虚假宣传等情形的,京东有权依据《京东开放平台商家违规积分管理规则》第三十七条 虚假宣传、第四十一条 不当发布商品或信息等采取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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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1 11:30:48 阅读(6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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